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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供应商“好处”后患无穷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05-07 11:22: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在与几位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聊天时,他们不约而同地说到为政府采购价格高“背黑锅”的问题。有人说:“政府采购价格高是协议供货造成的,协议供货入围的供应商太多,有的入围率甚至高达百分之八九十,几乎是只要供应商参与投标,大多都能入围。这样一来,为使采购人选择自己的产品,供应商就会想方设法把关系‘做透’。而一提到政府采购,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对象就是采购中心,不少人因此说我们黑着呢,搞得我们百口莫辩……”
  
  面对记者“供应商是如何做透关系”的疑问,这几位从业人员都举了自己知道的一些例子,诸如在供货时给采购人代表搭送iPod touch;某采购人代表生病住院,某公司派代表一日三餐煲汤送到医院;某采购人代表的孩子在北京上学,某公司派代表适时提供帮助和照顾等。这几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都痛心地表示,这些灰色地带是社会公众没有看见的,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未发现的,虽然他们知道,但却没有办法查实。
  
  采购人代表不是最终拍板人
  
  不过,供应商提供的好处也不是那么好拿的,一位从业人员举了一个他听说的例子,某采购人代表在协议供货中一直选购A品牌的电脑,该品牌的供应商也不失时机地对其表达了谢意,逢年过节更是忘不了这位采购人代表的“好”,春节当然就被当作一个最重要的表达感情的好机会。
  
  然而,让采购人代表和这家供应商没想到的是,在今年春节过后的电脑协议供货采购中,该单位新上任的领导却要求采购人代表采购B品牌,尽管采购人代表竭力为A品牌美言,但这位新领导还是坚持要B品牌。结果项目完成后没几天,A品牌供应商就找上门“问罪”:“为什么不采购我们的?”
  
  当采购人代表坚持说是领导的意思时,A品牌供应商表示,那下次能否保证采购他们的,采购人代表也只能实话实说:“保证不了,因为领导对B品牌好像情有独钟……”A品牌供应商极度失望后悔之余,要求采购人代表无论如何也要买他们的,否则就告他“受贿”。这位采购人代表赶紧苦苦哀求,并表示在退还其“心意”的前提下进行补偿,问题这才算得到解决。
  
  受贿要负刑事责任
  
  业界专家提醒,虽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但不少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时,还是会忍不住向其行贿,以拿下政府采购项目。当然,有的供应商并不是自己心甘情愿使然,是个别采购人代表索贿的结果。因此要特别提醒采购人代表,供应商的“好处费”不是那么容易收的,拿了不办事肯定会出事,受贿去办事早晚也会出事。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就可以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索贿的则要从重处罚。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者应当经常对照法律检视自己的行为,做到警钟长鸣。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华中表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非常重要,政府采购涉及利益的再分配,有很多人在关注,要出成绩不容易,要出问题则不难,所以从业人员一定要谨慎行事,做到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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