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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或终止招标都应依法合规

作者:擎 天 发布于:2013-04-27 11:11: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一些采购人因为没有对所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事先进行认真评估和细致分析,直接导致采购活动在招标公告发出后才后悔不已。近日,南方的某采购人代表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忧。
  
  这件事发生在一摄影器材项目的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在本单位领导的催促下,未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就仓促地对外发出了采购摄影器材项目的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没多长时间,在当地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老同学就打来电话提醒说:“采购进口产品是要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你们的项目审批了吗……”刚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采购人代表一听就急了:“我还不知道有这个程序,我们领导一催我就把公告给发了。这可怎么办呢?”这位老同学建议其找财政部门“补批”一下。
  
  但采购人代表担心财政部门不批,还发现其违规采购进口产品,于是选择了“沉默”。没想到,没过几天,就有供应商提出,采购人所需的摄影器材国内有很多供应商都能提供,采购人不能采购进口产品;如果采购人坚持采购进口产品,他们将提起投诉。担心被投诉的采购人代表向领导汇报之后,决定暂时不采了,并把公告从网站上撤了下来。
  
  让采购人代表意外的是,招标公告撤下来的第二天,就又有进口产品供应商打来电话咨询:“你们不是要采购摄影器材吗?前两天还看到公告,今天怎么就没有了呢?”采购人代表客气地表示:“我们现在用不了,不采了……”没想到这却引发了该供应商的投诉……
  
  虽然最终经采购人代表再三解释后,供应商撤诉了,但是这件事情却值得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人员注意。第一,进口产品不得随便采购,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采购进口产品的条件才能采购进口产品;第二,招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人不能随便终止招标,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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