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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受贿违法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1-12-28 10:03: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向评标专家发放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时,无意中瞥见有家供应商的一本投标文件副本的塑料封面下面好像有一个信封。这是一个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由于评标工作是评标委员会的事,加上评标期间要配合的事情比较多,他也没太在意。
  
  评审结束后,这位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整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时,突然发现那个信封不见了。他顿生疑窦:为什么只有一本副本附了信封呢?
  
  于是他就开始翻找这个信封,可是怎么也找不着。是谁把信封带走了?信封里到底装了什么东西?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赶紧打开了当天下午的评审过程录像。
  
  在录像中,这位项目负责人发现这本带信封的投标文件副本落到了一采购人代表的手里。
  
  这位采购人代表翻开投标文件副本后撕开过该信封,里面露出了银行卡和部分信纸,但他并没有掏出来看,而是将信封夹在了投标文件中间。大约40分钟之后,采购人代表悄悄取出信封夹在衣袖里去洗手间了……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赶紧去洗手间查找,但一无所获。
  
  而值得庆幸的是,采购代理机构项目通过录像中的投标文件内容辨认出了附信封的那家供应商,而该供应商正是此次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
  
  他立即联系该供应商:“你们信封中的东西我们已经收到了,对于你们行贿评标委员会的事情,我们将报财政部门处理……”没等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说完,该供应商就赶紧解释:“我们那是给你们的一点辛苦费,不是想给评标委员会的……”
  
  事情至此,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也知道是怎么回事了。但联系采购人代表后,他却不承认此事,当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说出有录像和供应商的电话录音为证时,采购人代表才紧张地承认了自己的所为。
  
  采购人代表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且还触犯了《刑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俗话说得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更何况是在装有监控探头的评标现场。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政府采购时还是廉洁自律为好,当心好处没捞着,连“饭碗”都给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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