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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国货与加入GPA不冲突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1-12-12 09:58: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江西省卫生厅与重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血液透析机采购指定进口产品的争议见诸报端后,国货采购的话题再次引起了业界人士的思考。部分采购人对进口产品的情有独钟,让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备感头疼。
  
  不少业界人士认为,《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执意采购进口产品,这是不懂法的表现,应对采购人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有的业界人士则认为,这是采购人民族精神和国家意识匮乏的表现,应对其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当然,也有人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强调购买国货与加入GPA会不会有冲突呢?”
  
  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从各国的政府采购实践看,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一个国家的政府首先是本国国民的政府,其运转资金(包括政府采购资金,其核心来源为对本国国民的征税)皆取之于民,自应用之于民。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都是无可厚非的。而且采购国货一直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通行的重要政策。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在法律上都对国货标准明确进行了界定,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货采购优先政策。
  
  从GPA的发展历程看,GPA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实质上更多的是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例外。GPA的实践则表明了“加入GPA并不妨碍GPA成员的国货政策实施”,并未弱化一国或地区的国货政策,美国政府采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美国的情况看,加入GPA本身与国货政策并不冲突,加入GPA也不意味着必须放弃国货政策。恰恰相反,加入GPA不仅不会弱化国货政策,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可以强化国货政策。
  
  这些年来,虽然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并未改变我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因此,一方面,我国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GPA,以享受GPA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另一方面,还应尽量争取更多的例外情形,以扩大我国国货政策的适用范围。同时,对于广大采购人来说,应在能够采购国货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采购国货,给本国工业更大的支持,绝不应当为了一己偏好或某个领导的主观意识而擅自改变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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