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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采购人应细化项目

作者:忆 安 发布于:2011-08-23 09:07: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审计部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我国开展政府采购的时间较短,各地发展不平衡,一些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阻力,采购人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要想改变这一现状,除了加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外,审计部门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也十分必要。
  
  审计部门对采购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是否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层层编制,是否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二,是否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是否有无计划、超计划采购的行为,追加政府采购支出是否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随意追加政府采购支出的行为。第三,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是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第四,所购物品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是否实施了政府集中采购,应参与定点采购的,如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等,是否按规定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第五,对通过政府采购购回的大宗物品,是否实行了严格的验收程序,并出具了书面验收报告。第六,对通过政府采购新购的物品是否落实了责任管理制,同时,对原先的淘汰物资是否进行了妥善处理,该变现的是否变现,该转让的是否转让。第七,采购单位自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是否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对提出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其采购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经常性跟踪监督。对应纳入集采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主要审计:采购项目的立项是否科学可行并得到批准;采购计划有无事先进行详细预测和安排;采购项目的情况是否详尽清晰;采购项目资金的来源、落实、管理及支付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所获得的商品和劳务等是否适用,发现供应商提供不合格的商品和劳务后,是否对其进行违约申诉,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更换,同时追回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及时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反映采购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等。
  
  总之,审计机关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加强对采购人的审计,是规范采购人行为的有力举措,是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做好工作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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