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组织履约验收好处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由于各地的职能部门对这个法条理解不同,履约验收的组织部门也存在差别。
目前,全国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大至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采购人组织验收、集采机构参与验收以及集采机构组织验收。这三种操作模式的特点各有不同:采购人组织验收,特点在于一切项目的验收程序由采购人自己组织完成;集采机构参与验收,特点在于集采机构有选择性地参与一些社会意义重大、受关注程度高的由采购人组织的合同履约验收活动;集采机构组织验收,在于由采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小组或专业检测机构验收的一种活动。
笔者认为,由集采机构组织履约验收最为规范。首先,业务的拓展赋予集采机构新的职能,机构焕发了生机;其次,解决了“只采不验”、“重采轻验”的问题,实现了采购链条的完整性,对采购当事人均有一个交待;再次,通过参加验收活动,对实物有直观的感受,对项目整体内容也有更深入的了解,工作人员扩大了视野,得到了本专业以外的知识培训,提升了个人素质,能够在今后工作中为采购人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
另外,集采机构通过合同履约验收活动,在宣传采购政策的同时也展示了采购中心的精神面貌,增加了各方当事人彼此的了解,为日后的沟通工作奠定基础。集采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依据是政府采购合同,受聘参与验收的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将在集采机构的组织下,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完成履约验收工作,更能达到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并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政府采购组织履约验收,是希望供应商能诚信履约,保证采购质量,集采机构的介入对供应商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其诚信履约,从而达到预期的采购效果。因此,各地应鼓励集采机构组织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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