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支付是采购人的义务
小赵是一家三星级酒店的销售经理,由于其所在酒店拥有政府采购会议定点服务资格,小赵的几个大客户都是市里的机关单位。他们每年都会到酒店召开几次会议,一年下来的费用合计也不少。
由于政府客户的信誉度高,而且会议次数每年相对固定,给酒店的收入带来保障,小赵在征得酒店管理者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不主动找政府客户结账,每年年底各单位均按时给小赵支付全年的消费金额。
几年下来倒也相安无事,但小赵最近两年开始感觉不舒服了,因为这几家特别熟悉的政府客户到了年底仍迟迟不付款,他撕破了脸皮几次催促仍然未果。对方的答复是:单位要根据预算花钱,不能超标,年底恰好没钱了,实在不行用明年的钱和你们结账,政府部门不会不讲信用的。
其实,政府部门如此作为已经没有信用可言了。供应商看重政府采购市场,除了源于其自身固有的消费示范性优势之外,还源于其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国库集中支付,能够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保证供应商资金流转,最大限度地降低供应商交易风险。在各地的采购实践之中,的确存在个别采购人不及时付款而损害供应商利益的现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出台了各种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以督促采购人及时付款,但仍有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出现。
眼下又值岁末,各地的财政部门大都发出通知规定了资金支付的年度截止时间,想必这个阶段没有得到及时支付的供应商又开始忙起来了,被催要款项的采购人的日子估计也不会很舒服,一来一去说不定还衍生怨气,以后再无合作机会。
至于供应商为何会放任个别采购人延时支付采购款项,以至于演变成年底统一结账,笔者认为,这应该是政府部门自身的形象带来的信誉效应,是供应商给予政府部门的充分信任。采购人不及时支付不仅不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同样也损害了自身信誉。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采购人在得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服务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们为此付出的劳动,他们也需要得到应有的报酬和各种保障。政府采购应比一般市场交易行为更为注重保障供应商的合理利润、合法利益,真正发挥出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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