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主观能动性须大力发挥
最近,一句话在政府采购监管领域颇为流行,这就是“发挥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这也成了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采购新政策、设计监管新手段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某次政府采购监管会议上,一个省级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这样说:“我们在过去的工作中,一直忽略了采购人在实现政府采购目标价值中的重要作用。现在,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
什么是“发挥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简单地说,就是让采购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采购的某一环节或整个过程中,促使采购监管部门所制定的制度规范更好地发挥作用,得到更优的采购结果。例如,某省的办公自动化产品协议供货成交价格公式为“政府采购协议价=供购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其中,“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就是发挥采购人主观能动性的结果。
让采购人在采购之前首先去和供应商商谈价格,已经在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实践中被应用。尽管有采购人反映价格“侃”不下来或者“侃”得很吃力,但也有采购人在“侃价”中尝到了甜头。大家都说,采购人首先和供应商“侃价”与直接使用公开招标结果乘优惠率的价格购买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在供应商坚持不降价的情况下,这种“侃价”行为至少会让供应商在心理上趋于弱势,在售后服务或者其他环节给出一些额外优惠。看来,引导采购人正确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可有利于让采购活动获得高性价比。
发挥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是对评标过程指手画脚,更不是对采购结果百般挑剔,而是朝着采购制度设定的目标积极地发挥自身的能力,这种工作方法应该被广泛宣传和复制。因为发挥了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规章制度不再是冷冰冰的条款,一旦缺少监督就容易被破坏、被钻空子。例如,鼓励采购人去和供应商面对面地“侃价”,有利于采购价格的进一步降低,同时采购人在“侃价”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采购工作自我价值实现后的满足感,努力之后得到的价格自然与“高价”不会再有关联。
其实除了让采购人“侃价”,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还可以被应用到更多的采购环节中。只要采购监管部门加以正确引导,定会使采购结果获得各方满意,多赢局面就会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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