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各方矛盾表面和谐正常吗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在一个非正式场合介绍,该市近几年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越来越小,采购中心的业务量逐年减少。2009年,该采购中心操作的通用类项目规模只占该地区总体采购规模的20%,而中介机构操作的项目总额则占近80%。该主任这样评价这一现象:“这样做的效果是,政府采购各方矛盾变得‘和谐’了,但国家的公共政策落实效果大幅降低甚至得不到落实。”笔者理解该主任所说的“和谐”之意。
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越广,采购人需要委托给采购中心操作的项目就会越多,随着目录的萎缩,采购人更多的采购项目不再需要委托采购中心操作,不再接受采购中心严格的采购程序与采购制度的约束。采购人把更多的项目委托给中介机构操作,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自然不会为了规范操作与采购人抗衡,他们收取采购人的代理费,为采购人做好采购服务工作即可,其他诸如公共政策的落实自然不在考虑范围内。由于代理方完全听从委托方,双方利益达成一致,供应商也了解其中蹊跷,不再为了公平公正而质疑投诉。于是,集中采购活动发生的矛盾少了,质疑投诉也少了,所以变“和谐”了。
但这是我们希望的“和谐”吗?这是《政府采购法》的初衷吗?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想要的和谐,是真正构建需求方、操作方、供给方三方相互理解、相互需要、彼此依赖的良好的政府集中采购机制的和谐;《政府采购法》想要的和谐,是解决了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的种种矛盾与问题之后的和谐--采购人正确理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方式;采购中心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搭建起充分竞争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供应商凭借真正的实力与产品质量在竞争中赢得政府采购市场……
解决所有问题和矛盾也许不是现实的说法,但毕竟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所以,追求表面和谐,还不如在矛盾重重的环境里自我磨砺,朝着真正的和谐进一步,再进一步。
上一篇:以考核给集采机构添活力
下一篇:采购人主观能动性须大力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