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规定 让政府采购处罚有据可依
近日,某省政府采购相关部门颁布了《对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规定》,该规定颁布不久,就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某供应商由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了虚假资格文件,根据该规定,该省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对其处以一年内禁止参加该省各类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自《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很多省市的政府采购相关部门都根据法律法规,针对自身操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切实有效的规定和处理办法。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补充,也是对自身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省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又明确细化了处罚规定,其中规定,对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供应商处以一年以内禁止参加各类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对提供虚假企业资格文件、投标货物资格文件以及虚假技术参数的供应商处以两年以内禁止参加各类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处以三年以内禁止参加各类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该省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根据实践经验,把法律中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细化为虚假资信证明、虚假企业资格文件、投标货物资格文件等几方面,并根据提供的虚假材料对招标评标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明确规定了一年、两年和三年的处罚细则。据该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介绍,这样的规定,不但监管部门可以做到有据可依,而且还对供应商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到底应该处罚一年还是三年?这个判定必须有个凭证。
《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总体指导方针和依据,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当然也要结合实际,把法律规章的细节落到实处。结合实践,把规定精细化,制度严谨化,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延伸,更会对实际操作提供有利的依据。无论是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操作部门,这一做法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