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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走程序”说不

作者:逸 非 发布于:2010-10-08 11:04: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有为才有位”,这是许多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专业人士常常挂在嘴边的话。然而,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采购单位“走程序”的做法让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筹莫展。前不久,笔者在参加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时,就听到某市采购中心的一位项目负责人抱怨。原来,这个项目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除了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组织专家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以及现场开评标之外,其余的环节几乎都是采购单位“亲自操刀”,就连招标文件的核心部分也全是由采购单位编写的,采购中心只往招标文件里添加了一些通用内容而已。采购中心曾要求与采购单位一同验收,也被采购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了。

  如此“走程序”,采购单位是否有所企图?这让关心此事的人都心存疑虑。若想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必须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参与与监督管理,只将一些非关键环节交给采购中心来做,是一种有目的的选择性公开。若有人质疑,采购人可能会将责任踢给采购中心:“项目是经过采购中心公示并公开招标的,有问题也不是我们的错。”

  采购中心对项目的核心部分无法介入,始终游离在采购项目之外,这不仅是对采购中心资源的浪费,还影响了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形象。社会上存在着“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由以前的分散腐败转化为现在的集中腐败”的说法,这种误解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苦不堪言。难怪一位采购中心的主任说,政府采购的负面形象大多背负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肩上了。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在面对采购单位“越位”时,态度显然强硬了许多,他们从拿到项目开始,在得到供应商的具体需求之后,就基本上撇开了采购人。他们根据项目需求组织专家进行标前论证,然后编制招标文件,紧接着在开标前进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开标过程中严格监管,中标结果发布后再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这一系列环节基本上把采购单位拒绝在了操作环节之外。这样严格的程序,显然与上述的“走程序”不同。

  由此可见,面对采购单位的越俎代庖,采购中心完全可以强硬些,因为采购中心完成政府采购操作环节是受法律保障的,采购中心应更底气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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