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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应有实质性行动

作者:琝 阳 发布于:2010-09-17 10:18: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前不久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向社会公布,今年共有73个中央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开了部门预算。这一数字的发布引发了继今年年初全国两会结束后公众对政务公开的又一关注热潮。

  提到政务公开,政府的采购行为无疑是公众关心的热点之一。他们不仅仅关心反映政府花了多少预算资金的采购数据,还关心政府采购的政策以及具体采购过程。但是政府究竟能够把这些内容公开到什么程度,各地情况不尽相同,这也导致了有些地方的老百姓对政府的采购行为了解得充分一些,而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购行为就显得讳莫如深。

  比起各级预算部门细化部门预算公开尺度直到向公众显示出具体的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制度以及重要采购信息更为容易实现。如果暂时还做不到直接告诉老百姓今年计划买些什么、每样东西预计花费多少钱,那么,从公开政府采购的其他环节上下功夫也不失为一种向政务公开的积极之举。

  但是,各级财政部门及采购单位应注意,选择公开后者已经是退而求其次的过渡之举,切勿再打折扣。如果连本来毫不涉密的内容也选择性地公开,或者不按法律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则老百姓对政府采购“雾里看花”只能对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还记得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工作总结中这样写道,“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对采购工作运行流程图进行梳理和细化并在办公室墙上公示”,这是把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简单化理解;还有些地区的财政部门出台重要的采购政策却不公示;更有地区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不充分,尤其是使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不公开,剥夺了供应商对此的知情权;有些地区至今都不公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也没有做到对采购文件的公示及公开征求意见。

  其实,后三种行为的性质是极其恶劣的,因为《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公开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后三种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要求。

  看来,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公开的理解还不够深入,重视程度也不够。可是,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信息的公开恰恰是我国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社会上热烈讨论政务公开时,政府采购不应置身事外,而应采取实质行动让公众看到政府公开政务的诚意和努力。当然,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是第一步,更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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