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早为节能车补贴找个“安身之所”
近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L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第一批)的公布使节能车的推广进入了实质性阶段。《“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L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政府采购一直是节能减排的倡导者和先行示范者,从2004年12月第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出台到目前为止,“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已经是第八期了。不过,这份“清单”中并没有汽车的身影。政府采购体现对汽车企业环保的要求只出现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现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节能汽车的推广实施细则,并公布了节能汽车的目录,政府采购在同等车型的选择中,定会优先采购节能汽车目录中的车型,以便于实现公务车采购环保、节能的政策意图。
政府采购节能汽车一是为了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其二也要实现节约资金的目的。《细则》中规定,对购买节能车的消费者一次性补助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但政府采购不同于个人消费者,于是,对政府采购节能车的补助如何处理成为目前亟需探讨的话题。
政府部门采购节能车的费用来自财政性资金,汽车企业兑付给购买者的补助自然不应给个人,而应把补助兑付给政府采购单位。补助的费用不应成为部门自留的资金,政府部门应尽早制定一套透明的制度,保证采购单位随时把获得的补助上缴国库。目前,节能汽车目录中都是1.6L以下的车型,这些车型为比较适合政府采购的执法或公务用车,所以单次的采购规模比较大,动辄上百辆。以某政府部门采购100辆节能车为例,按照节能车3000元/辆的补助标准,企业需要补助购车单位30万元。试想,如果不给这30万元找一个“安身之所”,问题自然随之而来。但也有人提出,如果采购单位购买节能车不能带来实惠,某些政府部门可能就会降低购买节能车的积极性。笔者认为,为了避免这种个别现象的出现,政府采购是否可以出台强制性规定,要求同等条件下强制购买节能产品目录中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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