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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别单独到供应商那里考察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0-05-27 09:20: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其实,当初我也没想投诉的,但是采购人代表向我承诺,只要项目重新招标,他一定会想办法让我们公司中标,我一时糊涂就听了他的话。我都交代了,希望能给我们一次改过机会。如果再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我们一定会规规矩矩的。”今年4月,Q公司在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后不久,其投标代表又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提出了这样的请求。这到底是一次怎样的采购呢?采购人代表在其中究竟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费尽心思 心仪对象却未中标

  据了解,这件事情发生在一家具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在该项目采购开始前,采购人代表独自到多家家具厂进行过考察。项目委托给代理机构后,在招标文件的制作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又积极参与了进去,并提了不少意见。但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人代表的部分意见却因供应商质疑有指定品牌的嫌疑而被删除了。评标环节,采购人代表也表现得异常活跃,除了Q公司外,其他公司的投标方案采购人代表都指出了种种不足。但最终Q公司还是因为报价过高而与中标擦肩而过。

  采购结果公布后不久,Q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Q公司在质疑中称:该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但在此次采购中却出现评标专家进行讨论的现象。因此,该项目的评审环节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应予废标。代理机构的答复是,该项目中评标专家的讨论不涉及对某个具体供应商的评价,而是对评标整体原则的讨论。对每个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价,各评标专家都是独立完成的。


 

  怂恿供应商投诉却被供应商出卖

  由于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Q公司很快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在审理投诉中,调阅了评审时的监控录像。当地财政部门审理后认为,在该项目的评标中,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并无不妥。不过,Q公司投诉评标专家在会上有过讨论的问题却引起了财政部门的注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过程保密,是谁把评标过程透露给了Q公司呢?与此同时,代理机构负责人也请求财政部门追查此事。

  当地财政部门在调查中发现,采购人代表在采购开始前,单独到多家供应商处进行过考察,还都不同程度地收受了供应商的“馈赠”。在掌握了这些信息后,当地财政部门对Q公司的投标代表直言:“你们怎么能给采购人代表好处呢?这是行贿,知道吗?以后你们再到我们这里投标将不受欢迎。”Q公司代表赶紧澄清:“不是我们行贿,是他来索贿,他暗示我们,如果我们给他一定好处,这个项目就给我们做。”为了进一步弄清楚问题,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接着表示:“问题我们已经基本掌握了,你把他到你们公司考察到你们提出投诉的整个过程都说说。”

  偷鸡不成蚀把米

  此时Q公司代表好像一下子明白了什么,急忙改口说:“刚才我搞错了,我说的索贿是与另外一个公司的问题,与政府采购没关系。”于是拒绝继续发表有关采购人代表的一切言论。

  不过,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后来电话通知Q公司的投标代表:“在这个家具项目的采购中,你们的投诉属于恶意投诉,我们将把你们公司列入黑名单,禁止你们公司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们有没有什么意见?”

  接到这一电话后,Q公司的投标代表赶紧把采购人拿了他们公司多少“好处”、他们公司在没中标后又如何找到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让他们如何质疑和投诉的详情都交代了……

  后来,当地财政部门把采购人代表在此次采购中的所为告诉了其单位领导。最终,采购单位的领导让采购人代表退回Q公司给的所有“好处”并给予了采购人代表内部处分,同时还将其调离了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财务岗位。

  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代表到供应商处考察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是主动出击,有的则是在接到供应商的邀请后欣然同意。而在考察的过程中,个别采购人代表会忍不住收下供应商的好处。不过,当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后,他们又难以向给了自己好处的供应商交代,于是就会做出与供应商勾结投诉等行为。

  对于采购人代表单独到供应商处考察的事情,业界专家普遍表示反对。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也表示:“有的采购人代表被供应商邀请去考察,就真去了,结果人家不中标就觉得不好交代。”因此,吴小明建议,采购人代表最好别私自到供应商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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