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应珍惜学习机会
作者:旻阳 发布于:2010-04-01 17:51: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征求意见稿一出,各方都在翘首以盼,希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能尽快颁布。可以预见,一旦条例颁布,各地必将组织相关培训和学习。而前不久出现在广东省一个培训班上的现象应引起全国各地采购人的关注。
3月1日,《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正式实施。这部地方性立法的内容性质类似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在广东省范围内对《政府采购法》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为加强学习,广东省财政厅精心组织培训,并以采购主体的不同划分班次,以便授课时能设置不同的侧重点。
笔者分别参加了一期采购监管机构培训班、集中采购机构培训班、社会代理机构培训班以及两期采购人培训班。相比针对其他主体的培训班,笔者发现,采购人培训班的课堂纪律明显要差一些。有的学员或者缺席,或者手机频响,中途离场接听电话好几次。
据笔者了解,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类似,此次《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操作性也很强,它从广东本省的实际出发,对《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文进行了细化。为了提高对采购人的培训效果,广东省财政厅特别针对其开办了两个班次的教学。可是即使面对财政厅出资、出力、出老师的大好学习机会,仍有个别学员不懂得珍惜,不认真学习。
采购人往往带着依赖的心理去招标,认为只要有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就不会出现问题。事实上,许多采购纠纷的产生恰恰因为采购人缺乏采购常识,比如根本不懂倾向性需求为何物,不知道招标结束后要先签订采购合同再验收。的确,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办人往往身兼数职,无法将百分之百的精力放在政府采购工作上,但只要用心,不应该连常识性的知识都不懂。虽然此次财政厅的培训每期只有短短半天时间,但笔者相信,采购人如果好好利用,也将收获良多、受益匪浅。希望待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之日,中央乃至各地采购人一定要珍惜学习机会,将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真正变为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政府采购信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政府采购信息网,转载请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或“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报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供应商库应体现开放性
下一篇:用买家的热情融化卖家的“冰霜”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