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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不具备 采购方式不能改变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9-12-08 11:03: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教委为建设学校招考以及网上阅卷系统,特重建机房购置了一批崭新的网络设备。可是,在采购UPS电源时,市教委遇到了难题--虽然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的多款协议供货产品在技术上都能满足需求,但是除了一款产品外其他电源的体积都太大,无法安装到市教委新建的机房中。
  
  要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网上竞价采购UPS电源,同时把刚建好的机房废弃重新建设;要么保留机房,采购协议供货中惟一一款在体积上满足需求的UPS电源。问题是,在多款产品技术标准都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市教委最终采购某款产品必须由严格的网上竞价程序决定。换句话说,哪款产品的报价低,市教委就要选择哪款产品,在体积上惟一满足需求的那款产品最后胜出的几率有多少谁都说不好。如果指定采购那款产品,采购方式就变成了单一来源,这需要市财政部门的审批。
  
  市教委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为此仔细研究了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向财政部门申请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一种: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已执行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教委考虑,本单位的情况是不是能套用第一种情形呢?可这个想法立即被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否定了,理由是“‘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指的是只有这一种产品能够满足技术需求,外部原因基本无法构成‘惟一’”。
  
  对于这种观点,市教委很不认同。他们还是按照原定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了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市教委认为,使用网上竞价方式的确能够选择出价格相对低廉的产品,但是为此废弃已建设好的机房,浪费的资金是采购电源节约的资金所弥补不了的,违背了政府采购行为的根本目的。
  
  几天焦急的等待过后,市教委收到了财政部门的通知--他们的采购方式申请被驳回。财政部门的意见是,虽然本次UPS电源项目存在需与预先建设好的机房适配的特殊情况,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项目本身不存在必须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申请自然不能得到批准。每个项目都可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但法律的要求是刚性的,如果任何一种外部原因都能构成寻求例外的前提,那遵守法律就无从谈起了。在这个事件中,市教委没有预先考虑到UPS电源体积问题,实在是疏忽大意。其中损失应该由市教委承担。建议适当削减整体项目其他部分的预算,以弥补重新建设机房的花费。
  
  据了解,市教委后来并没有真的把机房废弃掉,而是想了多种办法后成功地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改造,从而解决了UPS电源体积过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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