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前不久,某采购人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了一批货物。事后,有未中标供应商就该项目提起投诉,认为中标供应商无论在平时的销售中还是在此前的几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一向报价最高,且资历最低。此次,他们突然给出比平均价格低出20%的报价,一定是有采购组织者泄露了谈判小组与其他供应商的谈判内容。
由于供应商认为问题出在采购组织者身上,因此被投诉对象并未包括货物的使用方--采购人。可是,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项目跟采购人关系密切,且采购人代表也为谈判小组成员,于是仍然将投诉的各种情况向采购人进行了通报,并希望采购人能够配合他们向监管部门提交未违规组织谈判的证据。
问题就出在这儿。采购人接到情况通报后并无任何反应--货物已采购到手且使用得很好,自然不愿去招惹投诉这种麻烦事,更何况自己并不是被投诉的对象,没有义务非要做出参与投诉处理的任何行动。可是,身为采购的最重要参与者,采购人手握有力的话语权,也掌握项目采购的来龙去脉。
集中采购机构深知,采购人的证词对整个投诉处理有着“拨云见日”的效果,可他们偏偏不愿配合。无奈之下,集中采购机构要求监管机构向采购人调查取证。不过,采购人并未因监管部门的出面有任何改变。还是那句话--项目都使用那么久了,还搞什么投诉调查。
听了这个案例,许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真拿这种采购人无可奈何。虽然不是被投诉对象,但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从法律上来讲,它们对采购项目有着天然的权利与义务。这义务,当然也包括配合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取证。采购人必须拥有这种法律意识,尽管从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不作为”应该还不会受到任何严厉处罚。
做工作需要主观能动性,尤其在政府采购这种需要多方配合的工作中。任何一方有懈怠,都会给其他各方参与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只有各方共同努力,制度改革的车轮才会越行越快。
采购人千万不要给自己树立这样的形象:面对国家出台的采购新制度先不思考如何执行,而是要抱怨几句,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总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就开头的事例而言,采购人难道不想通过配合处理供应商投诉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真相吗?如果真的有人泄露了供应商报价,那采购人就完全没有“事不关己”的理由了,也就是说,他们采购到的商品其实并不是最好的。如此看来,即使采购人不是被投诉对象,投诉事项也会与他们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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