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采购特权毁了政府形象
“虽然政府采购市场对我们这些供应商来说极具诱惑力,但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生意其实不好做。”近日,一位企业老总发出了这样的感叹,“他们拥有的行政职权似乎成为了政府采购交易双方权责不对等的先天因素。面对采购人的‘特权’,我们往往敢怒不敢言。”
是什么让企业对政府采购市场“又爱又恨”?是采购人在采购合同中设定的霸王条款?是采购人坚持分期付款并预留项目尾款的强硬态度?是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先开发票再行付款的特殊要求?……问题的关键是,几乎没有供应商愿意对采购人的某些特权做法进行举例说明,因为相比于政府采购为他们提供的市场、名誉、利润,这一点点“小委屈”还是自行消化比较划算。
就在年初,我国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相关部门的一位官员在公开场合高调为广大供应商“抱不平”。他说:“是什么让采购人坚持把那些既不合理又不专业的条款留在合同中?据我了解,有些项目尾款一留就是几年,严重影响了供应商的资金周转。试问,一个普通消费者是否可以在市场上不交钱就拿货?”
在当前我国市场普遍供大于求的局面下,买方虽然可以占据主导地位,但交易过程一定是公平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说得通俗又少了点人情味,但它确确实实地描述了市场买卖的真实状况。在政府采购行为中,虽然买方的身份特殊,但这并不能构成可以打破市场交易规则的例外,不能因此把更多应由自己承担的交易义务弃之不顾。可个别采购人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们觉得,政府部门有特权天经地义。
在前些日子某政府采购座谈会上,一采购人单位代表指责供应商服务不到位,“怠慢”了身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顾客,可是对自身的违规做法却不自知。殊不知正是采购人的苛刻要求促使了供应商“翻脸”。
有人说,在当今民主、法治的社会环境下,我国的政府部门都十分注重自身形象,希望能够获得民众良好的口碑。其实,行政部门无论是行使行政职权还是实施政府采购,都是一种与普通民众直接打交道的行为。政府采购行为更加敏感,经受的社会关注度逐年增高,行政部门稍不注意就可能对自身形象造成影响。
除此之外,无论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原则,还是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都要求了政府采购买卖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采购人与其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要求自己的特权,不如潜心钻研政府采购的相关知识,把需求和采购合同设定得更为科学合理。这显然对采购到符合自身需要的产品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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