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挺中小企业义不容辞
国务院9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笔者认为,这一文件应该引起某些采购人代表的特别注意。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是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却拒不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落实政策功能,使这方面的工作流于形式。
近日,某市一采购人代表在一系统集成项目的采购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该项目的采购预算为30万元。通过公开招标后,一小企业以23万元的报价成为中标人,比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低出近两万元。但在采购结果公示后,采购人却迟迟不肯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当代理机构出面协调时,采购人还理直气壮地说:“中标企业注册资金太少、规模太小,履约服务很难得到保障。”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七个年头,还有采购人代表对“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置若罔闻。
政府采购顾名思义是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共消费,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因此,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而目前中小企业占工商注册企业总数的99%,经济总量占全国GDP60%,上缴税收占50%。如果中小企业都倒闭了,政府采购的资金从哪里来?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需求拉动式的扶持作用。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短缺,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更是处于不利的地位。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环节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政府采购不扶持中小企甚至歧视中小企业,那中小企业就面临更大的生存危机。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从国家的发展大局出发,还是从采购单位自身的利益来看,采购人代表都应该“力挺”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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