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工程采购机不可失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在部署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同时,也明确要求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意见》的出台,使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工程采购监管的任务显得更加紧迫了。
长期以来,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一大内容,工程政府采购一直是与其他工程项目一起,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监管。这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是密切联系的。我国渐进性改革的特点,决定了很多领域的改革是条件成熟多少就改多少,因此相当多领域的改革在初期缺乏整体性的制度设计。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先有制度再有程序显然不合实际。因此,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尚未推行时,工程政府采购与其他社会类工程项目同等监管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要的。
但是,在改革进行到深入阶段时,局部性的、零碎的改革措施就必须纳入整体性的制度设计之中。在我国开始进行整体性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后,工程政府采购工作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内容,就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整体要求来进行,其监管也必须是制度化的整体监管体系中的一环,而不应该再游离于政府采购制度之外。
另外,要达到最好的政策实施效果,也要求工程采购监管要纳入政府采购监管中来。政府采购流程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操作、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多个环节,招标投标只是其采购操作环节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整个运作流程中每一环节都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全流程监管的效果显然优于单一招标投标环节的监管,这是个再明白不过的道理。
所以,前述中办、国办的要求,符合我国公共采购监管由单一的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向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过渡的大趋势,是及时而且正确的。同样,在今年早些时候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中,也明确要求“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这一决策同样是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
以前经常听见政府采购工作者感叹缺乏规范工程采购的依据。现在,中央规范工程采购的“尚方宝剑”连连“赐”下,这样的担心应该没有存在的余地了。剩下的事情,就是认真遵照中央要求,抓住难得机遇,切实做好工程采购监管,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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