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干预评标”应有余地
“那个评审专家明明已经理屈词穷了,却还在胡搅蛮缠。我们都拿他没有办法。给一家毫无优点的供应商打了很高的分数,却在仔仔细细地找其他供应商的毛病。看他的意思,就是想让某家供应商中标。这个时候如果有一个‘权威’的人站出来制止他,这个项目也不至于评到这么晚,还评得一塌糊涂。”
近日,在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个项目的评标工作结束后,一位评审专家冲出评标室,涨红着脸对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出了上面的话。
原来,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向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所以,该代理机构跟工作人员下了一道板上钉钉的命令:不得干预评标。
由此一来,该项目的评审专家们在“讨论”供应商之间的优缺点时,工作人员遇到明显扰乱秩序的现象时也只能说一句:“大家要注意评标纪律,不要有违规的行为出现。”但是只此一句却不能阻止评审专家的偏心行为。
据悉,该项目最后由于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评审过程持续到了当天晚上十点多。最后还是请来了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临时调解。
对此,笔者认为,暂且不提该案例中的评审专家明目张胆地扰乱评标秩序该如何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已经很明确评审专家具有倾向性,那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就应该适当地充当起“权威”的角色,而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赋予代理机构这个权利。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来说不具备评审专家的能力和相关知识,所以不参加评审工作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代理机构不仅要受采购人单位的委托进行招标和采购工作,更要为其提供相关的服务。那么,维护评标现场的正常秩序、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也应该是相关服务的一项。
也就是说,当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所有评审专家都尽职尽责地进行评审工作的时候,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不应该干预评标的,但是一旦出现了“意外”情况,那么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出面干预就不是干预评标,而是保证评审现场的正常秩序。
所以,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标”,应该留有余地。这样既能保证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也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
但是这个余地的放宽也是应该有尺度并且有选择性的,以避免评审现场成为采购代理机构的“一言堂”,架空现行的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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