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环节 采购人不该“掺和”
“因为去年我们公司没有盈利,所以我们忙活了一年一分钱奖金也没拿到。”近日,以前每年盈利都过千万元的某建筑企业Q公司一项目经理无奈地对笔者说。据他介绍,去年,他们公司接受了某小型建筑企业S公司的挂靠,让其成功地拿下了一个上亿元的项目。后来该公司倒闭,老总也跑了,Q公司不得不接下S公司留下的烂摊子,把他们中标的工程做完。但项目完工后,采购单位却拒付资金。采购单位的理由是,该公司并非实际的中标公司,而是与中标公司一道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单位,所以一分钱也没有。
而据了解,S公司之所以会找Q公司挂靠,是采购人代表支的招。采购人代表向S公司的老总透露,Q公司在当地的信誉不错,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可能会有所倾向,极有可能中标。于是S公司才毫不犹豫地向Q公司承诺,如果项目中标,将支付给Q公司8%的利润作为接受挂靠的报酬。
S公司倒闭后,项目施工一度中断,致使整个工期被延长,采购单位领导对采购人代表也有了些“意见”。又由于S公司已经倒闭,采购人代表便把过错和责任都推给了Q公司。当采购单位的领导得知“项目的前半部分是由一家小型建筑企业通过挂靠Q公司中标后建设”时,就更生气了,最终做出了拒付资金的决定……
在笔者看来,在这一纠纷中,Q公司参与弄虚作假、企图坐收渔利,最终却落得“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下场。但采购人代表参与其中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采购人代表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笔者看来,采购人代表参与投标很有可能毁了自己的前途,因为串通投标触犯的可能不仅仅只是《政府采购法》,而且还可能触犯《刑法》。
《政府采购法》第72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采购人代表在招标过程中串通投标人,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就构成串通投标罪。而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采购人代表串通S公司的行为一旦为司法机关所掌握,或是有证据在Q公司的手里,那后果就不是如今这么简单了。
因此,笔者建议,无论是采购单位还是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时,还是自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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