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人提前试用供应商产品遭质疑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03-12 09:27: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P公司的产品我们已经试用一年多了,挺好用的,试用的这一年多来,他们的服务也是细致入微的,总是随叫随到。现在你们却不让他们中标,叫我们怎么和他们交代呀?”
  
  不久前,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检测设备评审结束后,接到了采购单位领导打来的电话。这到底是怎样的一次采购?结局又会怎样呢?
  
  退而求其次遭质疑
  
  对于采购单位提前试用供应商产品的事情,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也感到非常意外:“啊?你们已经在用P公司的产品了,还用了一年多,这个项目不是刚招标吗?怎么已经用上供应商的东西了?”
  
  遇到这种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也不知如何是好:“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反正评标报告中的排名顺序是评标委员会仔细评审后得出的结论。而确定中标供应商又是你们的事情,你们自己看着办吧。”
  
  没过两天,采购人代表把中标通知书发给了P公司,并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确定P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虽然很不愿意违背评审结果去发中标公告,但面对采购人的坚持却也无可奈何。中标公告发布后,评审结果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Y公司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我们已经从评审专家那里得知,在这次评审中,我们公司的报价是最低的,综合评分是最高的,为什么不是我们公司中标,而是排名第二的P公司中标?”
  
  回避问题引发投诉
  
  受到质疑的代理机构第一时间便与采购人代表取得了联系,没想到采购人代表却说:“你们想办法解决吧,供应商又不是向我们提出质疑。”这样的回答让原本就感到委屈的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怒火中烧:“你怎么能这样说话呢?供应商虽然是向我们提出质疑,但并不是我们的问题引起的质疑。”说罢气恼地挂了电话。
  
  当天,代理机构给Y公司做出了这样的质疑答复:贵公司关于本单位近日组织的检测设备采购的质疑函,本单位已经收悉。现予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因此,P公司中标是采购人确定的,本单位只是根据采购人确定的结果发布了中标公告。贵单位如果对确定P公司中标的问题有异议,请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Y公司收到质疑答复的第二天,又向采购人提出了质疑,而此时采购人采取的措施则是置之不理。一不做二不休,没有收到质疑答复的Y公司于提出质疑后的第八个工作日向当地财政部门进行了投诉。
  
  先经济处罚后降职处分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立即叫停此次采购活动。可是为时已晚,P公司已经向采购人供货。不过,当地财政部门对采购人代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明确认定,并责令采购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人代表不能将“已经试用P公司产品一年多”作为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Y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因此,上述采购中采购人代表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六十八条“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之规定。由于采购合同已经履约,遂依据《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采购人对Y公司进行赔偿。
  
  同时,当地财政部门还指出,在Y公司提出质疑后,采购人却置之不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因此,责令采购人代表向Y公司道歉。在做出以上两项认定后,当地财政部门把采购人代表的行为报给了采购人代表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最终,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对采购人代表也给予了先经济处罚后降职处分的处理。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