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晓质疑答复结果是供应商的权利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8-12-23 09:29: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最近,A大学启动了一个省级重点研究项目,需要采购一批仪器以辅助研究。经过一系列前期调研、专家论证,第一批仪器采购发出了公开招标公告。随后,A大学负责该项目的小李就开始潜心准备接下来几批仪器的采购,忙着准备一次次的专家论证,启动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的工作。
可是,谁知第一批仪器采购公告发出去后的第五天,小李就接到了一份来自供应商B的书面质疑。
仪器技术参数遭质疑
供应商B在购买了招标文件之后,认为这批仪器的技术参数与某一外国厂商生产的产品有很多地方存在相同点,尤其是一些关键技术更是如出一辙。由于这批仪器尚属于高端技术设备,并且用于重要课题研发,本次采购经向采购监管部门报批可采购外国产品。可B公司代理的是本国品牌,他们认为,这样一来,他们就完全失去了中标的机会。
小李接到质疑书后根本没做半点犹豫就进行了书面答复。因为小李认为,当初这批仪器的技术参数设定不是采购人的一家之言,而是经过了几次专家论证,以研发项目需要为出发点深入讨论而成的。几次论证会小李都列席了,他看到专家们并没有特别参照某个单一品牌的技术参数。并且,几位专家还由于意见不统一而热烈争论,好不容易才定下了现在的采购标准。
小李把这些事实一五一十地写在了质疑答复书上且发给了供应商B之后,又接着潜心准备接下来的几个采购项目。
质疑答复不规范遭投诉
谁知没过几日,小李又接连接到了供应商C、D、E的质疑书,质疑的内容几乎相同,全部都是询问为何A大学在对B公司做出质疑答复后没有通知其他购买此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小李十分恼火,他认为B公司向A大学质疑本就是两家单位的一点误会,何必还要通知其他无关人员。另外,B公司的质疑本就不合理,为什么还要把问题扩大化引起其他公司不必要的误会呢?因此,小李没有多做考虑,直接把自己的想法写在了质疑答复书里面。
仪器采购还是如此开标了,评标过程比较顺利,当天即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可是,第二天,A大学接到当地财政部门的通知--他们被几家供应商同时投诉了。投诉的理由一致,都是A大学没有将给B公司的质疑答复通知到其他供应商处。
虽然小李满腹委屈,但是几家公司仍然投诉成功,财政部门判决此项目重新进行采购。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向小李解释,《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千万不要认为某一供应商的质疑与其它供应商无关就忽视了法律的这点要求,毕竟知晓质疑答复结果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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