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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中标后切忌再“砍价”

作者:冯君 发布于:2008-12-16 10:49: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一供应商抱怨,自己参与一项目的投标,明明已经中标了,并且已经收到了成交通知书。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约定,现在已经是万事大吉,就差签合同一个环节了。然而该供应商的开心似乎早了点,日前其接到了采购人的电话,约其去就最后价格问题进行最后协商。供应商预感到形势不妙,投标书上的价格写得明明白白,还有什么价格问题需要协商的呢?果然,采购人代表向其提出了“要求”,采购人方面认为采购的价格高了,希望供应商能在现有价格基础上“酌情考虑”。
  
  遭“砍价”供应商陷“两难”
  
  为此供应商方面显得很为难,不答应“酌情考虑”的请求,最终的政府采购合同还没有签,惟恐“到手的鸭子就这样飞掉了”,采购人找出个什么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原本也想借此次合作与采购人建立一种“长期联系”,结成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不想在此就画上一个“句号”。“酌情考虑”吧,这个投标价格是公司众多领导共同商量的结果,原本就是一个“抛砖引玉”的价格,该价格能在众多供应商中“脱颖而出”,已经足够能证明其已经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也只是保证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低利润。供应商代表陷入了“两难”。
  
  时下,这种现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并不鲜见。一采购中心负责人就曾透露,自己已经经历过几次这种情况。有多家供应商都因此事向其反映过。但最终签定合同的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采购中心又不是监督管理部门,不便就其中的“恩怨”发表言论。
  
  采购人“砍价”已违法
  
  据该中心负责人透露,目前不少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了解并不深,对整个市场行情也缺乏应有的了解。公开招标后仍然觉得价格还有“回旋余地”,于是也就有了上述的“砍价”行为。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定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的“砍价”行为一定程度上已经改变了中标、成交结果,踩到了法律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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