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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名牌 当心价高又违法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7-30 09:32: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的委托,5月底,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所需的办公大楼装修进行公开招标。经过代理机构一个多月的努力,开评标活动终于在近日举行。但这次采购却因投标人的报价均超预算而不得不废标了。
  
  代理机构为何遭遇价高
  
  据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招标,虽然采购人的预算有限,但他们的要求却很高,定位是高档精装修,里面的设施都指定了一些知名品牌,甚至是一线品牌。
  
  对于现在的许多大品牌来说,都有其严格的报价管理模式,一般是报价备案制度。即对于某个具体的工程项目,一旦有经销商了解到采购信息,就会立刻向厂家备案。而项目一旦进入招投标程序,某些厂家往往会安排数家供应商陪标,而由最先备案的那家供应商中标。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能没了话语权,招标成了一种形式。但是一些采购人却往往喜欢指定品牌。这次招标虽然采购人的预算低了一点,但是如果他们不明确指定那几个大品牌,还是有可能在预算内实现买好产品这个目的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遗憾地告诉记者,在这次招标中,采购人指定的这几个品牌的报价不仅超过了预算,而且还都高出了市场价格。
  
  一线品牌的要挟可避免
  
  湖南某招标公司的负责人分析提醒,采购人在指定品牌前,不仅应该考虑到自己的预算,而且还应该考虑到品牌倾向带来的后果。如果供应商了解到采购人已经指定品牌,那么他们就可能会由厂商操控,直接控制价格;而当招标采购单位试图通过引入二线品牌来“打压”一线品牌的报价时,某些一线品牌就会以退出竞标的方式要挟,搞得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难以开展。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指出,现在装修工程材料属于买方市场,如果招标采购单位没在指定品牌中丧失主动权,那么完全有可能实现物美价廉的采购。其实所谓的一线品牌与二线品牌,往往体现在知名度的差别上,要说质量,打着品牌旗号“质次价高”者也不少。所以采购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时,考虑的关键应该是如何才能买到最适用的产品,而不是直接去指定一线品牌,片面追求档次而不顾实际经济效果。
  
  而北京一位采购方面的专家则认为,如果都直接指定了某几种品牌,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走招标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不仅会提高采购成本,而且还会给那几个品牌的供应商留下围标串标的可乘之机。如果采购人非得指定名牌,可以采取“分别向各一线品牌询价后,选择几家组织竞争性谈判,最后以报价及质量保修等综合条件最好的为首选”的方式来实现采购目的,“但这不符合政府采购的程序,采购人代表不一定能争取到这样的采购模式。”
  
  法律明文禁止指定品牌
  
  对于上述工程采购中出现的问题,法律专家则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指出,《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该法第二十条也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上述采购中,招标采购单位指定品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其他品牌的排斥。其他品牌的供应商完全可以提起投诉。
  
  “虽然许多采购人代表违法操作后都没有被依法追究,但是据我了解,当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把采购人代表的违法行为反映到他所在的单位后,这位采购人代表在单位还是很难做人的。有的是被调离这个工作岗位,有的是被同事在背后指指点点,有的则是失去升迁的机会……”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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