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分散采购之采购程序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03-01 09:21:28 来源:eNet硅谷动力
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1、编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及划拨采购资金
各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根据《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编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财控〔2004〕1号)的要求,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准。同时,按核准的采购预算将采购资金(已进入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的单位除外)划入“绍兴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统一拨付。
2、采购计划审批
市财政局对采购单位上报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对采购项目资金、采购类型、采购方式进行审核并予批复,抄送市招管办、招投标中心。
3、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技术需求等要求,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其中专业性要求较高的采购文件,应组织相关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政策的符合性、逻辑的严密性、需求的合理性、条件的公正性等进行会审),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委托市招投标中心采购或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实施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编制、审核按市招管办有关规定执行。
4、发布信息公告
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将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站、浙江日报和绍兴市招投标中心网站等指定媒体进行公告。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信息。所有信息公告由采购单位报市财政局备案,由市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统一发布。
5、报名登记
相关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办理报名登记、购买招标文件手续。
6、开标、评标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开标。
在采购活动中,所需的专家评委,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向市招管办提出申请,由招管办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技术条件等符合性审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标。
7、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会或谈判小组的评标(谈判)报告所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8、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结果公告三天内投标供应商无质疑的,由采购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9、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10、合同履约与验收
各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组织验收;对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专家并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等部门组成专家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11、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单位应按采购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支付采购货款时,应填制《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具验收付款意见,并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到市财政局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手续。
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将采购货款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对进入市财务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的采购单位,由市财政局签具意见后,到市财务结算中心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12、采购资料存档
采购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资料包括:1、采购活动记录;2、采购信息公告;3、采购预算(计划)批复;4、采购文件;5、供应商投标文件;6、评标办法;7、评标(询价、谈判)报告(纪要);8、中标(成交)通知书;9、采购合同;10、书面验收报告;11、其他相关资料。
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对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保存期限为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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