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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的复核不能扩大化

作者:周海燕 发布于:2015-04-24 16:25: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能不能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能对哪些评审资料进行复核?是否需要查看投标文件复核具体细节?
 
  近年来,部分代理机构探索性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如对评审汇总分值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错误进行纠正,取得较好效果。以上针对专家打分进行客观性复核,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能够实现利用第三方复核牵制评委权利滥用,可以有效避免专家打分失误,促进评审工作的严谨性。
 
  但也有代理机构将复核的范围扩大到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是否正确,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代理机构是否有能力复核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且不说代理机构复核资格性、符合性有无相关政策法规支持,就复核的能力来说,一般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是无法准确复核的,特别是专业性极强的符合性检查,专家都是行业中的精英,作为代理机构的人员要对专家的符合性检查再给出复核意见是极其困难的,这要求复核人员翻看所有投标文件,而且还必须对采购项目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而政府采购涉及品目繁杂,代理机构无法精通所有采购品目的专业。二是评审专家对复核的意见是否认可。因代理机构是否有权利进行符合性检查复核或是专业能力问题,评审专家可能对复核产生排斥心理,认为代理机构是在干扰其独立评审,从而对代理机构的复核意见不予采纳。三是代理机构有机会利用复核掌控评审结果。在代理机构复核评审前,初步评审结果已经确定,再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进行复核,使代理机构有机会废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偏重某投标人进行复核,更不能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代理机构,假借复核的名义操控评审结果。
 
  综上所述,代理机构适度复核可以纠正专家的失误,过度复核则可能会对专家的独立评审造成干扰,导致与专家产生矛盾甚至纠纷,或者让有利可图的代理机构钻空子,那要怎样平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和代理机构复核之间的关系?可借助专家互相复核互相监督进行,加大评审委员会内部复核力度,建立评审委员会内部复核机制,然后在专家复核的基础上,代理机构再进行打分的客观性计算复核, 防止错评漏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又好又快发展。
 
  法规衔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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