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究竟应明确哪些内容
作者: 发布于:2015-04-16 17:14: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我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常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有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很少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这使得该条款成为"休眠条款"。《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使得双方签订合同内容法定化。这条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可以合同中约定,做到责任、义务明确。
首先是范围,政府采购范围分三个方面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如货物具体到名称、数量、技术参数等。
其次是权限,我们在实践中最常碰到以下问题:对技术参数约定不明、有倾向性、排它性,技术参数约定有误差或者错误,供应商对上述情况进行质疑时,如果技术参数确有问题,采购委托代理机构会称该技术参数由采购人提供、参数为专业数据等,技术参数的正确与否和其无关。采购人会说,技术参数是由采购人提供,但报给采购代理机构后,采购代理机构有审核的权利,采购代理机构对技术参数有确定权。出现采购人和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对相互扯皮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技术参数的确定就显得很有必要。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该条款明确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可依据该条款确定应由哪一方负责解答供应商的质疑。如上述问题,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参数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解答,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如组织专家对质疑回复的费用由谁承担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最后是期限,即多长时间内完成招标,应列明除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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