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vitadmin2008-07-04
-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日前,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原本以为他们的工作是完全在这些规则下完成的,但没想到最近却有供应商发布者:adstarmin2008-07-04
- 发布者:vitadmin2008-07-02
-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惩处措施,如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无效发布者:adstarmin2008-07-02
- 发布者:vitadmin2008-06-30
- 在很多人眼里,被投诉终归不是好事,所以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投诉后,往往会采取措施说服供应商撤回投诉。但记者日前却发现了一个例外--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被投诉后,采购人代表和采购办的有关领导一起找到采购中发布者:adstarmin2008-06-30
- 发布者:vitadmin2008-06-26
- 在法制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都认识到了口说无凭的道理,很多人在与别人协商谈判时,都会要个“白纸黑字”,认为有了这个东西,就可以很好地保护自己了。但日前却有一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感慨地说:“‘白纸黑字’发布者:adstarmin2008-06-26
- 发布者:vitadmin2008-06-25
- 时下,不少人把《政府采购法》规范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称之为“专家采购”。可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专家对采购结果的影响是非同寻常的。但是由于很多政府采购的评标专家都只是精通他们研究的领域,而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发布者:adstarmin200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