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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错误导致招标失败是否支付评审费?

作者:李凯峰 发布于:2020-09-03 16:20: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某单位对指挥中心显示大屏项目进行招标采购,共有6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通过评审,判定有3家供应商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按无效投标处理;有1家供应商的投标函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无效投标处理。本次招标最终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项目招标失败。
 
  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查看招标文件和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后,发现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判定无效投标,导致项目招标失败,鉴于评委在评审中存在严重过错,不予支付评审报酬。
 
  评审专家不满意,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要求支付其评审劳务报酬。理由是:1.招标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两个格式,但没有明确:如有“授权委托书”可以不再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在评审过程中,我们就需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进行了讨论,讨论后认为只有先证明法定代表人是谁,才能由法定代表人出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是逻辑的基础,委托人必须凭“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参与投标。2.劳动法第三条指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力”,我们既然付出了劳动,就应当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如有疑问则后期再解决,但这次的评审报酬应当支付。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代理机构答复如下:
 
  1、评委评审错误。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同时提供,招标文件中有4处内容可以证明:①招标文件中“符合性审查”中要求“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有1家供应商投标函没有按要求签字应当为无效投标,但评标报告中说另外三家供应商因“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按废标处理”的结论却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②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无效投标条件”中要求的是“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③“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中列的是“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④“投标文件格式”中有“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参加投标时提供)”和“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时提供)”的注明,两个格式编号相同,就是供供应商选择,只要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2、评委在遇到问题或发生争议时不看招标文件,不依据法律法规或招标采购文件具体条款规定解决,而是按其异议中所说的“为了稳妥起见,认为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处理”,致使本该顺利完成招标的项目却造成招标失败,属于严重评审错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本项目不应该支付评委评审报酬。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充分考虑了双方意见,并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资料,认为评委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是导致项目废标的主要原因,对代理机构不支付评审报酬的做法予以认可,并对有关评委错误行为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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