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从哪一天起算?
作者:李凯峰 发布于:2020-08-12 09:39:02 来源:开封市政府采购中心
某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三家中标人作为长期供应商,供货服务期为三年,于6月18日统一打印中标通知书,当日分别通知三家中标人A、B、C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上注明“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A、B公司先后领取了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人签订了书面合同,中标人C公司称单位有事,又路途遥远不便领取,麻烦代理机构将中标通知书邮递过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于6月24日通过EMS邮递,6月25日C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采购人与C公司之间有过电话联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7月23日C公司闻听情况有变,于7月24日赶到采购人单位要求签订合同,采购人称已经过了合同签订期限,经领导班研究不再与C公司签订合同。C公司随即找到代理机构,称按中标通知书实际发出时间计算不超过合同签订期限,要求代理机构与采购人联系合同签订事宜。代理机构称中标通知书是应C公司的个性化要求而邮寄发出,不是法定义务及招标文件规定,属于额外服务,不应将此时间作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
C公司对此不满意,遂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控告。
C公司认为:从中标通知书实际发出及收到时间距要求签订合同并不超过30日,且于6月27日采购人已经与他们谈了有关产品供应事宜和要求,事实已在履行合同,采购人应当与其签订合同。
代理机构认为:应以6月18日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如果中标人确实在合同签订期限内就本项目与采购人有履行合同的实质性联系,可根据具体情况与采购人协商合同签订有关事宜。因已经完成该项目委托范围内全部招标工作,代理机构不宜再参与后期的合同签订。
采购人认为:其他公司在中标后都积极领取中标通知书找采购人签订合同,而C公司中标后不主动不积极,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一直没有主动联系采购人,也没有商定合同签订事宜,已超过合同签订期限,考虑到C公司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及合作诚意有可能影响后期的供货服务质量,不再与其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了解情况后,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应当是6月18日中标通知书统一打印和发放时间。如采购人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签订期限内已明确通知供应商签订合同,因供应商的原因超过法定期限的,采购人可以拒签合同;如供应商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签订期限内已明确要求采购人签订合同,而因采购人的原因没有签订,则采购人不得拒签合同;如果在合同签订期限内双方均没有不签合同的意愿,没有按时签订书面合同是因为中间双方有误会,虽然已超过期限,但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还可以协商签订合同,若协商不成,则监管部门将介入调查和责任追查,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方予以处罚。本项目最终双方因对招标和中标内容没有实质性分歧,很快签订了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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