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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3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为何还能中标?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20-07-30 13:34: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某保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A供应商的投诉内容之一是:中标供应商B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涉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声明谋取中标。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辩称,开标当日,未能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查到B公司有关的“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事项。收到质疑后,经向有关部门确认,中标供应商B公司受到某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逃避缴纳税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金额为3万余元,该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采购代理机构就此认定,B公司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经采购人确认后,作出“(本项目)按投标无效处理,取消B公司的中标资格,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的回复。
 
  采购人也表示,开标当日,其与被投诉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4个平台对B公司的信用信息情况作了查询,未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查到B公司有关“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事项。但B公司提出,其确实被处罚过,但是后来作出处罚的部门又发出了《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对其信用进行了修复,并标注“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
 
  那么,对B公司的解释,财政部门会予以认可吗?据了解,财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B公司被罚款3万余元达到了《**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相关规定,该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同时认为,根据《**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B公司已于开标前完成了上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修复,该不良信息记录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对投诉供应商A公司提出的关于“B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天津市财政局近期也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鼓励政府采购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可见,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只要认真整改,真诚悔过,还是有“翻身”机会的。因此,各市场主体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调整,及时纠正错误,并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否则,就只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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