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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充小” 中小企业声明惹出大麻烦

作者:蒋莉蓉 发布于:2019-07-12 18:01: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没错,这三家商贸公司都是中小企业,但他们提供的都是大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不能享受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优惠待遇。”某市财政局负责人解释道。
 
    7月初,某市财政局连续发布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次对A、B、C三家商贸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行政处罚,分别罚款5300元、4650元和4270元。
 
    据悉,A、B、C三家商贸公司在参与同一电视机设备采购项目时,被当地财政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而这份虚假资料是《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月中旬,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委托,对采购预算为112万元的电视机设备项目实施公开招标,共4家企业参与投标,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4月中旬,该项目中标公告发布,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85.4万元。
 
    随后,D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5月底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局依法开展相关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A、B、C三家商贸公司在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非实质性要求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规定,对上述三家商贸公司提供的电视机设备价格给予10%扣除,可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什么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两大条件,一是符合工信部[2011]300号文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果提供其他企业制造的货物,首先要弄清楚货物制造厂家的类型是大型、中型或小型,然后据实填写制造厂家类型;二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显而易见,A、B、C三家商贸公司无法生产制造电视机,只能作为电视机企业的经销商,代理某一品牌参与投标,而这些电视机品牌均为大型企业。所以,这三家商贸公司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满足中小企业条件。”上述负责人补充道,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意味着其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中规定的中小企业要求,需要对声明真实性负责。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认定三家商贸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因考虑到三家商贸公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所以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行政处罚。之后,该项目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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