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废标条款使围标串标者难以得逞
作者: 梅爱民 发布于:2015-07-31 16:23: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一次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来自南京的三家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经开标后的投标报价分别为:61.8万、62.7万和63.8万元,与该项目的最高限价64万元相比,基本没有下浮,且报价呈规律性变化,似有围标串标的嫌疑,但从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来看,还找不到围标串标的有力证据,最终报价为61.8万元的投标人中标。
从以上的个案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付围标串标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方法与手段的缺乏使得围标串标者侥幸得逞。那么,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真的是无能为力吗?只要深入思考,还是能找到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比如可以从采购文件的废标条款上着手。
经过集体讨论,对原有的采购文件范本作了补充和完善。即在评审过程中,增加“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与最高限价异常接近,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条款,增加了这样的条款,评标委员会就可以对有围标串标嫌疑的项目说“不”了。
近期又有一政府采购项目,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单位为四家,均为本地供应商,且代理的是同一款软件,评标委员会发现这里面可能有围标串标的嫌疑,因此,根据采购文件中新增加的条款,在正式开标前,评标委员会集体确定了一个下浮率(10%),开标后如果最低报价与最高限价相比下浮率不足10%,则认定为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所有投标。事先确定下浮率可避免开标后就“异常接近”的标准难以界定。结果,开标后,四家报价分别为:68.3万、66.99万、66.8万和67.8万,与该项目的最高限价70万元相比,报价下浮率在2.4-4.6%之间,评标委员会根据新增加的条款和开标前确定的下浮率,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从而使围标串标者没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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