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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少一位也不行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7-12-18 13:3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看来只要招标文件规定了,我们就得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行事,发慈悲会惹来大麻烦的……”日前,×区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小李感慨地对记者说。据小李介绍,10月17日,受采购人委托,小李所在的采购中心就其所需校园网络改造及网络设备进行公开招标。11月15日上午9时,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在就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时,一位细心的专家突然发现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比常规的身份证号码要少一位,于是评标委员会就此问题展开了讨论。

  有专家认为,错了就是错了,直接判无效标了事。但多数专家认为,或许是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少录了一位,这是一个小问题,供应商参与一次政府采购也不容易,应该给予澄清的机会。在多数专家的建议下,小李给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打去了电话,要求其前往,对投标文件中错误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澄清说明。授权委托人看到投标文件中少了一位的身份证号码既惊讶又遗憾,因为这份投标文件是公司其他同事制作的,但自己作为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却是真实的。这位授权委托人推测说,可能是同事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录漏了一位。在其解释之后,评标委员会要求其以书面形式澄清,并签字确认。

  在这位授权委托人离开后,评标现场又恢复了平静,一个小插曲似乎就这样过去了。下午3时,评审终于有了结果,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比第一名相差0.1分,屈居第二。于是该公司在身份证号码上的错误似乎也就没对此次招投标活动产生影响。但采购结果公布后的第五天,排名第三的供应商却就此提出了质疑,并在其受理完质疑后的当天向当地财政局提起了投诉。

  排名第三的供应商在投诉中称,既然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人基本资料,而且这个条款前面加了‘*’,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人基本资料’时,采购中中心附了个表格,表格中有‘身份证号码’一栏。因此,身份证号码是不能错的。错了就应该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时判无效标,而不是让其进行澄清……”当地财政局最终支持了投诉人的投诉事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被责令重新组织该项目的采购。小李感慨地说:“看来既然是实质性要求,身份证号码少了一位也不行呀,发慈悲也不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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