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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要求应及时制止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8-04-30 15: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现在我才知道接受了采购人的委托,就得对采购过程的合法性负责。即使是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如果采购中心不制止,也得承担一定责任。”日前,某区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小王感慨地对笔者说。

  据小王介绍,受当地一家医院的委托,4月初,小王所在的采购中心再次就其所需的医疗设备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鉴于去年代理这家医院的办公设备招标时,该医院采购人代表表现出的“霸道行为”(如提技术参数时排斥与他有过节的供应商,采购中心让其进行修改,还坚决拒绝;组织评标委员会时,采购中心只打算由5组成,采购人代表却坚持要派两位代表参与),小王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便多长了个心眼。

  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要求,虽然和平时一样,由采购单位提出,但小王在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时却加了一条自认为可以保护采购中心的条款——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就采购程序方面的问题提出质疑的,由我中心负责答复,其他方面的质疑和投诉均由××医院负责答复。有了这条规定后,小王心中有了底,对采购人提出的技  术参数也便没有细究。

  4月11日,竞争性谈判活动如期举行。第一轮谈判结束后,上海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因为谈判文件中的第三项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而被谈判小组判出局。该公司的谈判代表随即与现场监督的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

  这位代表称,在他们公司购买了谈判文件后,仔细研读中便发现了“当地没有任何一家供应商的任何一款机器能完全满足参数要求,每家都至少会出现两个以上的负偏离”。考虑到每家供应商都至少会出现两个以上的负偏离,该公司分析之后,决定不质疑,因为大家都有负偏离,应该机会均等。不过,谈判的过程中,他突然感觉到谈判文件中的第三项技术参数有明显的品牌倾向:设备的设计原理要求为某种。简单说,实现该类型医疗目的设备的设计原理有AB两种。且业界评价也无所谓优劣,且绝大部分厂家采用了一种B,院方要求的原理方式却属于国内的少数A。分析完毕之后,这位供应商代表直接就告诉采购办的工作人员,最后成交的供应商一定是来自外省的某经销商。采购办工作人员让这位代表写下来和最后的结果进行验证,最后的结果果然与这位代表的推测一致。

  采购结果公布的第二天,这位代表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可是采购中心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指出“技术参数的疑问应该向××医院提出”。但这位代表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后,采购人却置之不理。无奈,这位代表只能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局审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质疑置之不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但在此案中,采购中心的做法也存在问题。采购中心不能通过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条款来免除质疑受理的责任。因为项目既然委托给了采购中心,采购文件也是以采购中心的名义发出的,里面的技术参数出了问题,采购中心当然就有解释的义务。采购中心应该在收到质疑后,让采购人给自己解释,然后再根据采购人的解释,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做出答复。

  “通过这件事情,我认为,既然采购中心得为自己发出的采购文件负责,那么采购中心在遇到采购人提不合理要求时,就有权利让其修改,直到公平、公正、合理为止。”小王最后颇有体会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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