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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项目也需按程序办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7-09 13: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日常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对代理大项目和小项目时的认真程度是存在很大差异的。这种差异有些是表现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有些则体现在开评标环节上。不过,日前,一向只强调抓好大项目的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小张却告诉记者:“无论是大项目还是小项目都马虎不得,都得按程序办事。”小张为何会有这样的变化呢?
  
  据小张介绍,受采购人的委托,5月6日,小张所在的代理机构开始就采购人所需的一批计算机进行公开招标。此次采购的预算金额为28万元,开标时间为5月27日上午9时。鉴于当地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今年以来,从没参与过他们组织的预算为3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开标,又考虑到采购办正在忙于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大检查,小张所在的代理机构便没有和采购办沟通。
  
  “在此之前,我也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过一个办公家具的采购,开标前,通知他们时,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心不在焉地说‘开就开吧’,我就想他们一定很忙,以后这种小项目自己做就行了。”小张遗憾地说,“没想到会出这样的事。”该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布没两天,供应商H公司提出了质疑:在开标过程中,中标供应商B公司的投标代表和采购人代表通过肢体语言达成了某种默契,这是一次不公平的竞争。小张所在的代理机构的回复是,如果发现了这样的情况,H公司应该马上提出来。如果当时不提出来,事后质疑就应该提供证据。对这个答复不满,H公司向采购办提起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采购办的负责人便给小张的领导打来了电话:“你们这个项目已经开标了?我们怎么不知道?”小张的领导也不知道他是否通知过采购办。待把情况了解清楚后,小张的领导给采购办负责人回电话解释:“这个项目小,考虑到你们最近也很忙,所以他们就没通知你们。”没想到采购办的负责人却不领情:“你们做政府采购也不是一天两天了,怎么这点还不明白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你们说了,来不来是我们的事情……”
  
  据小张透露,H公司的投诉虽然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采购办驳回了,但他的领导还是因为这件事情非常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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