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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调整也该让供应商知晓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8-07 10: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专家说我们的分值设置不合理,得赶快改,否则会引起供应商的投诉。这对我们来说真的很意外,一着急就把书面通知供应商的事情给忘了。”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向当地的财政部门解释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介绍,受采购人的委托,7月初,某中介公司就其所需的机房设备组织了竞争性谈判采购。在这次采购活动中,中介公司在谈判文件中规定“此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价格分占总分值的70%。”谈判活动开始后,谈判小组中,一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专家提出了异议:“既然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那么价格分占百分之七十的规定就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估计得马上改,等供应商投诉再改会很被动……”
  
  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辩解道:“应该不会有问题吧,30%~60%的价格分限制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综合评分法时提出来的。我们这次采购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方式,应该可以不适用那个办法。”
  
  没想到上述这位熟悉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专家却指出,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听专家这么一说,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慌了:“有道理,我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算了解,对你说的这个通知,我还没仔细看。我马上去查一下,如果真是这样,那的确得改。”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确认专家提出的分值限定后,让专家把价格分值改成了60%,并及时和采购人代表进行了沟通。但却忽略了供应商也有权知道这一调整。
  
  采购结束后,供应商打听到了这个细节,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价格分值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影响也是很大的,供应商应该有权知道这个价格权值的变动。而且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的规定,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因此,此次采购活动被责令重新开展。
  
  再次提起这件事,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感慨地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不仅要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而且在遇到意外时还需沉着冷静。否则容易出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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