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一样的授权函 不一样的结果

作者:元霖 发布于:2008-08-28 10: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前几天跟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小赵聊起工作的事情时,小赵红着脸说:“别提了,最近因为我们的粗心,两家以同样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却一个中标一个被废标了,我们也因此遭到了投诉!”
  
  小赵回忆说,这个项目是受该市环保局的委托,就环境检查能力建设项目进行的公开招标。该项目一共四个分包,招标完成后,第3分包的一个未中标供应商A提出了质疑,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进而投诉。供应商A在投标过程中,有四种产品未按要求提交原厂的制造厂商授权函,而根据招标文件第3包,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主要设备制造厂商的授权书,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提供制造厂商正式授权同意其提供该货物投标的授权函,未按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函的投标文件将导致废标。”
  
  对此情况,供应商A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原厂的制造厂商授权函,但是有些国外厂商在国内没有设立公司,国内的全权代理商的授权函与制造厂商的授权函应具有同样的效力,因此在投标过程中其不应该被废标。不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事情处理到这里,小赵以为只是一次供应商由于不甘心而带有狡辩意味的投诉,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小赵吓了一跳。
  
  供应商A提出,既然提交国内的全权代理商的授权函不可以,那为什么同样提交了国内全权代理商的授权函的供应商B,在同等的商务条件下,却成了第4分包的中标供应商?小赵说,当我们得知此事后,在心理暗道了一声:“不好,可能我们真的粗心了!”经查,该项目第4分包与第3分包同属于该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且第4分包招标文件与第3分包招标文件关于制造厂商授权书的要求完全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B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鉴于此,该项目的第3分包和第4分包都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小赵说:“这一样的不符合,不一样的结果,是我们的过错。重新采购浪费的人力物力不说,也会给我们采购代理机构在业界内带来不好的评价。咳!是我们疏忽了!”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