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也不能吐“真言”
作者:元霖 发布于:2008-09-08 13: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这两天,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小王正在下决心戒酒,因为他前几天负责的一个采购项目在开标之后被投诉,起因竟然是开标前和几位朋友一起出去吃饭时候的几句闲聊。
小王说,那天在推杯换盏之际,几个朋友便聊起了工作之中遇到的种种不愉快。趁着酒劲,大家都互相倾诉着。小王那几天也正在为一个服装的采购项目忙碌,由于当地的合格供应商本来就不多,加之采购数量不大,也不太能吸引外地的供应商。因此,来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没有几家,弄不好这个项目很可能就要因为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听着其他几个朋友的倾诉,小王也不禁开了口:“我们那边现在也很麻烦,眼下这个标,就只有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三家来买招标文件,弄不好,这么多天就要白忙活了。”……酒足饭饱,大家都散了,谁也没拿小王这句唠叨当回事。
然而,就在小王负责的这个服装项目顺利开标之后,未中标供应商C提出了投诉。原因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供应商C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标前曾向他人提起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该项目应该重新招标。
小王在看到投诉之后,想了好久,终于想起那天晚上和几个朋友的唠叨话。原来,那天一起吃饭的朋友D在另一个饭局上碰见了供应商C的负责人,两人是好久没见的好朋友。互相问起现在的工作状况,D忽然想起那天小王说供应商C参加了服装项目的政府采购,便问供应商C进展如何。正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供应商C便将此细节牢记在心。在落标后,便由此提出了投诉。
讲到这里,小王后悔地说:“虽然这个项目最终没有被判重新招标,但这件事情却给我好好地上了一课。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酒后不能吐‘真言’,而且不该说的话,啥时候也不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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