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没通知未中标供应商 罚款800元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9-11 11: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本我以为,只要熟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做政府采购工作就没问题了,看来光熟悉这些还不够。”近日,某县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颇为感慨地介绍起了他8月份的一次“惨痛”经历--
  
  “项目都进入了履约阶段,为什么我们还没收到中标结果的通知。”在一个装饰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不久,某县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接到了一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电话。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回答说:“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里,只要求我们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又没有要求我们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你们想了解情况,应该关注我们的相关公告。”不满采购中心的回答,未中标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中心不是必须要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使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而上述采购属于工程采购的范畴,因此,采购中心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给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把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于是,当地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中心向所有未中标供应商补发中标结果通知的同时,还对采购中心进行了警告。
  
  当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完毕后,采购中心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罚款800元的处分,其理由是,作为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对法律法规没做到熟练掌握并运用。“教训深刻呀!从现在起我要开始学习《招标投标法》了,工程相关的管理办法我也准备找来看看。这800元就当是学费好了。”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最后如是说。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