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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该反映的内容没反映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9-16 11: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你们怎么能在中标后随便把项目分给其它公司做?”在听说中标供应商把采购项目交由别的公司做后,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给中标供应商打去了电话。但令这位项目负责人没想到的是,中标供应商在电话中却振振有词:“招标的时候,你们又没有要求我们在投标文件中注明这些东西。”
  
  事情虽然已经过去快两个月了,但再次提起这件事,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依然很气愤:“不管怎么说,他们如果要分给别人,是应该和我们或者采购人沟通一下的。”
  
  据这位项目负责人介绍,今年6月,受采购人的委托,他们中心就其所需的河床治理项目组织了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该项目须在7月中旬完工。7月初,中标供应商便开始对该项目施工了。但进入7月中旬后,采购单位的领导到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视察时却发现,正在对该项目进行施工的公司却不是中标的供应商。采购单位的领导当场就跟采购人代表急了:“你葫芦里卖的究竟是什么药?你不是说中标供应商是××公司吗?怎么施工的却是这样一个我从来就没听说过的公司……”
  
  其实,施工单位的变化对采购人代表来说也很意外。在向施工头进一步了解后,采购人代表才知道,××公司7月初又中了新的标,新的项目得在7月12日开工,所以就把这个项目的收尾工作交给了他们做。
  
  采购人代表在单位领导那儿受了气后,非常愤怒地找到了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这个项目你们是怎么招的?中标供应商居然随便就可以把我们的项目给这种完全没有经验的小公司做。项目出了问题你负得了责吗?”在遭到埋怨后,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也对中标供应商产生了强烈不满。在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请求财政部门对中标供应商随意把中标项目转交他人进行处罚。
  
  当地财政部门在收到采购中心的投诉后,对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都进行了审查。通过审查,财政部门发现,在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并没有载明该项目将会转由他人完成。而在招标文件中,采购中心也没有相应要求。而在财政部门的调查中,中标供应商也解释说:“我们不知道项目分点给别人做,还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如果知道的话,我们至少会在分的时候,给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说一声的。”基于此,当地财政部门最终只是在对中标供应商进行普法教育的同时,要求其亲自完成该项目的收尾工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所希望的中标供应商被处罚的愿望并没有实现。
  
  因为在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看来,虽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必就熟悉这些规定。而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对这些规定就应了如指掌。因此,采购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有必要把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及规定中对供应商的要求给反映出来,让供应商在投标时,给予必要的响应。
  
  “哎……虽然供应商的做法不对,但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说得有理。所以我也只能怨自己了。”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遗憾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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