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该给口头声明的机会
“现在的供应商报价是五花八门,一不小心就可能会出问题,有时甚至会中圈套。”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感慨地说。据这位项目负责人介绍,最近,他们就因为一家供应商的“特殊报价”中标后,被未中标的供应商投诉了。 据介绍,这次采购中,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在唱标时发现,开标一览表中,部分供应商在承诺报价后有一个说明,如“鉴于和×政府采购中心的友好合作,此次投标中,我们将在承诺报价的基础上再优惠10%”,然后再在“最后报价”后面填上优惠后的价格。但却有一家供应商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出现了承诺报价和最后价格不相符的情况。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便让该供应商的投标代表解释是怎么回事。投标代表当场表示,“可能是我们制作投标文件的同志粗心给搞错了,你们就以最接近标底的价格为准吧。”这个小插曲过后,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后来,这位对价格进行过声明的供应商中标了。
采购结果公布后,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一定是故意搞错的。更可怕的是,有供应商甚至怀疑这是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与中标供应商勾结而采取的非常手段。遭到供应商的无端怀疑后,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异常恼火:“这家供应商是外省来的,是第一次参加我们的项目,我成天忙项目,哪里可能认识他们,并和他们勾结?这不是无中生有吗?我身正不怕影子歪,你们爱怎么说就怎么说吧。”之后,供应商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上述采购中,最后中标的那家供应商的口头声明实际上是提供了可选择性报价,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不应该应允。供应商可以有失误,但是对于失误的补救应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采购中,供应商的可选择性报价对其他供应商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遇到类似“不一致”时,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应该要求其说明原因,并做出明确的、具体的报价,而不是认可其提供的模糊的、可选择的报价。最终,采购中心被责令就该项目组织重新招标,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也遭到了批评和处罚。“现在的供应商是越来越精,我们的业务水平也得越来越精了,否则,还会栽跟头。”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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