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半年是否还有利益关系
作者:元霖 发布于:2008-11-11 10: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婚燕尔,某市招标代理公司政府采购二处的工作人员小王,每天都会带着满脸的笑容出现在单位。然而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多久,小王的这位新娘子,竟然给该招标代理公司引发了一起投诉。
据小王介绍,遭到投诉的,是一个园林绿化养护的采购项目。在出售招标文件的时候,小王就发现,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的A公司,是新婚妻子之前供职的单位。由于要准备结婚的事情,小王的妻子离开A公司已经将近半年的时间了。
“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家属供职或曾经供职的单位前来投标我们需要回避,所以我也就没有申请回避这个项目。”小王说。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操作和评审,该采购项目进行得很顺利。最后,A公司以明显的优势成为该项目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供应商。预中标公告发出后,立刻就有供应商提出:“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小王,其妻子曾在A公司供职,对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可能产生不公平的影响,因此,此次采购的结果应该是无效的。”
小王听到这个消息,也开始后悔当时没有立刻提出回避。不过事已至此,小王所在的这家招标代理公司针对此事件,立刻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小王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而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但是,只有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六条,才对评审专家的利害关系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了与评审专家有利害关系是指三年内曾经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此外,目前只有某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做出详细的解释和限定。“我们省和我们市里,目前还没有对于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明确规定。”小王说,“所以,这种情况对我们还是比较有利的。”
最后,这家招标代理公司认为,首先小王的妻子由于准备结婚,在A公司辞职已经半年有余,其次,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招标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在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中供职,该工作人员就与该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且,在此次招标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有失公平的环节,因此,此次的采购结果应该是有效的。
“目前这件事已经上升到了投诉阶段,我们也都在等待结果。”小王说,“其实我们也挺委屈的,一切程序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的。没想到,在我这里‘着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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