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我们需要有争论的热情”

作者:元霖 发布于:2008-11-14 10: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笔者见到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赵主任的时候,赵主任炫耀地说:“这段时间,我们单位的工作人员时常因为工作的事情而发生‘内讧’。”“内讧也是好事吗?”笔者不禁问道。“当然是了,这是我们单位将近一年来,认真学习的结果。”
  
  原来,今年年初,赵主任就为采购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制订了一套全年的学习计划。这套学习计划,系统全面地规划了采购中心今年各个时段的学习内容。“主要是为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政府采购中心的服务水平。”赵主任说。于是,这一年来,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赵主任的带领下,从《政府采购法》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再到自主创新的三个办法……,逐一系统地进行了学习。“谁在哪个法律法规上最熟悉,谁就上台来讲。”赵主任说,“如果哪个法律法规大家都叫不准、都不熟悉,我们就去找、去请明白的专家来讲。”
  
  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赵主任手下的“兵”理论基础越来越强,由此,运用到实际上时,大家就有了见仁见智的分歧。
  
  一次,在一个项目的采购过程中,由于采用的是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采购公告就没有必要在网站上发布了,成交后将成交结果公布就好了。此建议引发了另一位工作人员的异议,认为虽然没有规定单一来源的采购公告一定要在网站上发布,但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是应该发布采购公告的,这样才更好地接受大家的监督。于是,两个人拿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争论了起来。最后,还是赵主任出面进行了调节,“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确实没有要求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公告也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虽然说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但是目前我们省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你们说公告可以增加透明度,这是对的,我们可以提建议。但现在还按既定要求办事。”
  
  还有一次,在一个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制作招标文件的时候,两个工作人员在确定供应商资格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大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还是给北京的一位专家打了个电话,才最终确定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款。
  
  “不要以为这样会影响采购中心的内部团结”,赵主任说,“我的队伍以前很团结,自从学习气氛逐渐变浓以后,大家在学习、讨论甚至争论中,变得更加地团结了。”赵主任表示,政府采购在我国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只有保持一种积极的心态、乐观的工作态度,我们也需要有争论的热情,才能使政府采购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