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供货岂能加分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8-11-24 10: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没想到,我无意中的一句话竟然掀起这么大的波澜。”日前,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售招标文件的小吴遗憾地对笔者说。据她介绍,10月,她所在的单位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的冬季取暖用煤组织了公开招标。
在该项目的采购中,她作为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参与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招标公告发出13天后,当地的一家颇具实力的供应商F公司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时表示:“最近我们的煤比较紧张,要是你们这次招标能在12月份进行,我们的价格肯定能便宜一半。”小吴随口应了一句:“怎么可能,天气马上就凉下来了,采购人都急得不行了。”
正所谓“说者无意,听者有心”, F公司的代表回去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研究。虽然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找到“提前供货”就能加分的相关规定,但F公司还是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了慎重承诺:如果中标,本公司保证在合同签订当天开始供货,3天内供货完毕。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必须保证“一旦中标,签订合同后的第五天就能开始供货,第十天必须供货完毕。”
10月底,该项目如期开评标,采购人代表虽然没能参加评标,但由于急用煤,便全程参与了。评标前还叮嘱专家:“拜托你们多费费心,这批煤我们急着用,一旦出了问题,重新招标,就不知道等到什么时候了……”评标开始后,专家们对参与投标的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进行了细致的评审。除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外,其他4家供应商都提出了比较令人满意的方案。
经过反复比较,评标委员会发现:F公司和G公司的综合得分相同,并列第一。与此同时,细心的专家还发现,只有F公司的供货时间比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早,别的供应商承诺的供货时间都是从签订合同后第五天开始。考虑到采购人的紧急所需,专家给F公司又加了1分。最终F公司成了中标供应商。
F公司得知中标后,搞了个庆功宴。为了邀功,F公司的投标代表把如何获取到采购人急用信息,又如何承诺提前供货的做法向公司同事做了详细介绍。但没想到,同事向他人转述时却说:“代理机构的人和我们说了,采购人急用这批煤,所以我们承诺签订合同的当天就供货,哈哈,所以我们就赢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话又传到了G公司。
G公司遂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活动不公平,在开标前,贵单位把采购人急用的信息通知了F公司,而没有告知我们,信息上的不对等造成了我们的投标劣势。代理机构的领导仔细盘问后,每个工作人员都表示不认识F公司的人,不可能去通知他们。因此,只向G公司做了简单的书面解释。
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G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提前供货不属于评标因素,但评标委员会却因此给F公司加了1分。在调查中,当地财政部门还了解到,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确实无意中透露过采购人急用这一信息,其负有一定责任。
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小吴也因此受到了警告处分。“哎,没想到无意中的一句话就惹出这样的麻烦来。要是评标委员会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因素进行评审,提前供货不予优惠考虑,那我无意中的那句话对供应商也不会产生作用,那就不会被责令重新招标了。我是有失误,但专家的错误决策最终把我推向了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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