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粗心给我上了一课”
“做政府采购工作不仅要考虑全面,而且还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颇为感慨地说,在政府采购的操作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从业人员在制作标书时能提前预知,“考虑不周或是该预见的东西没预见到都可能惹来麻烦。”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他们单位今年10月就因为招标文件制作缺乏预见性而使开标现场一度陷入混乱。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在一批检测设备的采购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开标一览表为投标时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在唱标时未提供则视为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投标将被拒绝。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标段、投标产品名称、投标报价(万元)、交货日期、备注、投标单位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等内容。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开标当天,代理机构竟然发现有家公司提供的开标一览表中竟然没有公司的名称。
于是,代理机构根据开标一览表中“投标单位法人授权代表签字”部分的姓名询问是何家公司的投标。之后还责问授权代表:“你们参加投标,连公司名称都不写,到时候即便你们的投标文件中了,又怎么确定是你们公司提供的呢?”授权代表解释说:“开标一览表填得急,我们漏写了。我现在补上行吗?”此言一出,开标现场就炸开了锅,“已经开标了,投标人不能改开标一览表。”部分供应商表示;而更多的供应商则是齐声喊出:“废标!废标!废标……”(供应商一般都把某个项目被判无效标称做“废标”)。
代理机构负责唱标的工作人员急得满头大汗--这可怎么办?面对代理机构负责人的不知所措,公司名称一栏漏写的那家公司的授权代表突然灵机一动:“招标文件我是仔细看过的,判废标的条件有4条。这四条我都记得很清楚,其中一条就是开标一览表,根据招标文件,在唱标时未提供则视为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投标将被拒绝。我们已经在开标前提供,只是没按要求提供而已。招标文件又没规定‘在唱标时未按要求提供则视为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投标将被拒绝’,所以不能拒绝我们的投标。”
此言一出,在场的投标代表都安静了下来,在场的监督人员则忍不住发话了:“我觉得这家公司的代表说得有理。”于是代理机构便同意了该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中补填公司名称。事情算是告了一个段落。再次提起这件事,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自责地说:“参与开标的广大供应商要求判无效标是有一定道理的,参与投标连公司名称都不写怎么行。但是我们招标文件的规定也不严谨,缺乏预见性,原本应当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一览表,未按要求提供的将被拒绝’,但我们却没考虑到可能出现有供应商没按要求填写的情况。幸亏这家投标人代表记住了我们招标文件的条款,并有效地为自己进行了辩护,否则我们还不知如何去应对呢。看来,在招标文件制作的过程中,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还很多,这家粗心的投标人算是给我上了深刻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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