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必”二字引发质疑投诉
作者:元霖 发布于:2008-12-30 11:1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了保证采购项目能准时开标,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半年来,一直要求供应商务必提前半个小时到达开标现场。这样一来,不但开标时间可以得到保证,开标时现场也会井然有序。“我们要求供应商早来,也有效地避免了供应商因为迟到而投标无效的情况。”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马主任介绍说,“不过最近,这项制度却引发了一场‘争端’,看来我们的表达还是不够完善。”
近期,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了一个采购项目。从立项到开标的前夕,一切都很顺利。采购中心也照常地在招标公告中写明:为了保证开标秩序,请供应商务必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该项目定于某天早上的9点半开标。9点整的时候,H供应商风风火火地跑进了开标大厅,满脸通红地流着汗,一边看手表,一边气喘吁吁地说:“总算赶到了。”正在H供应商办理手续的过程中,K供应商悠闲地踱进了开标大厅,也准备办理手续,此时已经9点05分。H供应商很诧异地问:“不是9点之前必须到吗?”该采购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解释道:“我们说务必到,是为了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但却不是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H供应商一听,当时就很不高兴:“早知道,我们何必这么慌张。你们也真是的!”
H供应商一边不满地嘟囔着,一边继续办手续。忽然间,H供应商的表情凝固了,脸色也由刚才的火红变成了惨白。“当时负责办手续的工作人员以及跟随H供应商代表一同前来的助理一时间都摸不着头脑。”马主任说。原来,由于早上着急,H供应商忘记带来了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缺少这份文件,他们就会成为无效投标。如果回去取肯定是来不及了,H供应商沉默了一下后,突然间勃然大怒:“都怪你们,不是那个什么提前30分钟务必到,我也不会忘东西。”说完,该供应商便摔门扬长而去。
招标结果出来之后,H供应商便提出了质疑。后来还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H供应商认为,采购中心在招标公告中对截至时间的表述不清,是导致H公司无效投标的直接原因,所以该项目应该废标重招。
经过监管部门的调查,最后判定该项目维持原结果不变。因为采购中心在招标公告中说9点“务必到”,而对于投标的截止时间,则清楚地写明是9点半。
“虽然这次没有让我们重新招标,但是我们也觉得供应商看错时间,我们的那个‘务必到’也有一定的责任。”马主任说,“所以经过这件事情,我们也意识到,要求采购人能提前一点来,这个想法是好的。对于我们的工作进程和避免采购人迟到等方面,都有好处。但我们这个表述确实欠妥。我们正在讨论,应该改成什么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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