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唱备选投标方案 代理机构道歉并赔偿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9-01-16 10: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C公司的投标报价我们听得清清楚楚,你们唱标的时候我们还做了记录,是83万元,最终怎么以81.2万元中标了?这又不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的采购?”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最近的一次办公家具采购招标结束后,遭到了A公司的质疑。
“C公司是以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他们的备选投标方案中报的正是这个价。关于这个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为我们作证,也可以在C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找到答案。”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边解释,边翻开C公司备选投标方案中的报价,并出示给A公司的代表。
看到C公司备选投标方案中的报价,A公司的代表讪讪而回。不过,没过两天,A公司的代表却无意中了解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考虑。于是,A公司的代表再次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本公司在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此次招标文件的规定时,发现C公司以备选投标方案中标不合法。因为在唱标的过程中,贵单位并没有唱出C公司的备选投标方案。我们很难相信C公司的备选投标方案是在开标前送达的”。
接到这样的质疑,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非常恼火:“这怎么可能,我们从来就没收过迟到的投标文件……”为了慎重起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打开当天唱标时的监控录像,仔细阅览,这才发现项目负责人唱标时的确没有唱过C公司的备选投标方案。调查证实,项目负责人没唱C公司的备选投标方案,是不小心给漏了,而非故意而为。“这到底该怎么办呢?”该代理机构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犯难了,“如果维持原结果,A公司肯定会不满意,一定会向财政部门提起质疑;如果推翻原结果,对C公司更不公平,因为他们的备选投标方案的确是最优的。”
无奈之下,代理机构只有主动向财政部门检讨,并由财政部门来判决如何处理这次采购。最终,当地财政部门认为,从投标方案上来看,代理机构的失误并没有影响到采购结果。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也可以由备选投标方案中标。但由于C公司的备选投标方案没有在唱标时被唱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应予以考虑。因此,当地财政部门判决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代理机构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并向C公司道歉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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